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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隽律师接受《西江日报》咨询:夫妻借款,算不算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 2015-10-23 8:41:33

 

■律师服务台  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离婚时,是应作为共有财产分配,还是属于个人财产?日前,吴先生向记者咨询。
  2008年,妻子陈女士向丈夫吴先生借10万元炒股,两人签订协议:“陈女士用吴先生个人资金十万元炒股,陈女士自己承担风险。陈女士应在某年某月归还吴先生本金10万元,并付股票红利。”协议同时约定,此后炒股所得归个人所有。后来,陈女士并没有按时将10万元本金还给吴先生。2010年,吴先生与陈女士离婚,二人在股票分割和10万元本金上有争议。陈女士认为,10万元借款和股票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记者请问了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任隽律师。任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陈女士在炒股之前与吴先生已明确约定,炒股所得归各自所有,因此进行财产分割时,二人的股票和炒股所得属个人财产,而不属共同财产。10万元借款,已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是吴先生的个人资金,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因此这笔款项应属吴先生个人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计算。

西江日报记者肖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