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继承  
老人挖坟导致骨灰遗撒 法院判决赔偿逝者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
发布时间: 2023-4-6 9:34:25
案情简介

小鹏的父母离异后,父母因工作等原因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小鹏随姑姑共同生活多年。不幸的是,13岁的小鹏因病去世,家人便把他葬在了村旁。

后来,74岁的杨某到村南给去世的丈夫和儿子上坟,发现西面小鹏的坟墓,杨某认为他人坟墓葬在自家地里不吉利,愤怒之下徒手将小鹏的墓地破坏,并将骨灰盒及随葬手机、助听器等物品扔出。

小鹏的姑姑给小鹏上坟时,发现小鹏的坟墓竟然遭到破坏,悲痛之下立即报警。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查明始末,对杨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因杨某拒绝民事赔偿,小鹏的父亲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墓地修复费用及随葬物品1.5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庭审中,小鹏的姑姑称:“以前坟里面有我侄子的骨灰盒,他生前用的手机、助听器、彩笔,还有一些我侄子爱吃的东西,在离我侄子坟墓不远处的山坡上发现了彩笔和花圈,在山坡坎子下面的路上发现了我侄子的骨灰盒套棺,套棺已经碎了,骨灰盒也散开了,装骨灰的骨灰盒盖子两个角也摔碎了,我拿出里面装骨灰盒的袋子,发现袋子中间也漏了,我当时一激动还用手摸了一下,里面的骨灰基本都没有了......”杨某辩称,破坏坟墓系因为坟墓设在自家地里。经审理查明,小鹏坟墓所在之地并非杨某家的土地。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杨某故意毁坏他人坟墓,将骨灰盒、套棺及手机等随葬品扔出,李某主张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具体金额法院综合考虑物品价值、年限等情况予以确定。

杨某将坟墓内骨灰盒及其他随葬物品扔出损坏,导致逝者骨灰遗撒,违背风俗习惯,对小鹏近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李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赔偿李某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8万元。



法官说法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杨某将逝者坟墓破坏,导致骨灰遗撒,违背公序良俗,给逝者亲属造成严重心理伤害,除赔偿相应财产损失外,还应对李某的精神损害进行相应赔偿。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