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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家事
    涉港离婚案件
    发布时间: 2018-3-22 0:38:14    被阅览数: 2601 次
      一、香港申请离婚的理由:

      法律上,容许离婚的只得一个理由(soleground),就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havebrokendownirretrievably)的地步。

      至于什么情况才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呢?法律上订明了以下的情况就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而法院在这些情况下才会接纳呈请人的离婚呈请:答辩人与他人通奸;或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或双方已分居最少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的离婚令;或双方已分居最少2年;或答辩人已遗弃呈请人最少1年。

      二、香港法院对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

      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

      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

      3、双方均在香港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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