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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赖某某股权继承公证案
    发布时间: 2023-4-14 8:35:30    被阅览数: 538 次




    股权继承公证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为了达到公证“公平、公正、公开”的目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预防后续的责任纠纷,除了对所需要相应的股权收益、股东资格进行考验,并对其附带的责任给予相同的公示,让当事人能够清晰的了解对应的责任内容,并以此保证企业公司的股权带来的权利效益。




    2021年11月,我市某著名民营畜牧业设备企业派员到我处求助,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突发疾病死亡,导致对该公司国内外合同的执行,对外担保融资、清偿债务等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障碍,如无法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该民营企业将出现严重危机。



    在公证员向该人员说明办理程序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赖某某向我处提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要求继承股权及股东资格。



    经了解,被继承人赖某某生前是广东省著名民营企业家,是多家民营公司的股东,与妻子赖某某婚后共有一子一女,父母早年均已去世,在乡下还有一位继母胡某某。据其妻子称继母与他们关系不亲密,没有在一起生活,针对这一情况,公证员迅速制定相应的调查及办证方案。



    我处就其公司与家属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立即组织人员向公司及股东、户籍地村委、派出所、其他公证处等多个单位及人员进行核实调查。在短时间内,我们就确认了相关事实,发现被继承人赖某某与继母胡某某曾共同生活过,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继母胡某某具有继承权。而被继承人赖某某生前没有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股权出资是其个人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此外经审查核实被继承人参股的各公司《公司章程》中均未对股东资格继承作出限制性规定,其他股东没有异议,所有继承人均未有法律规定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限制性情形。



    随后我处把调查认定的事实告知申请人一方,召集所有继承人来到公证员面前,根据《公证法》第27条的规定,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对相关继承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对事实予以确认,但被继承人的妻子与儿女对公司股权的继承提出异议:“继母胡某某已80多岁,由于年事已高,文化程度低,基本无财务管理及参与企业活动的能力,如果继承股权或股东资格,不单自身获得股权权益、承担股东义务存在实际困难,甚至将来有可能发生转继承的情况,会对企业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特向我处请求,希望对该股权继承能达成一个合理的方案。



    有鉴于此,公证员提出了通过公证调解机制,进行证前家事调解的方法。在其继母胡某某表示愿意接受,所有继承人参与的情况下,本公证员及工作人员主持了此家事调解案,公证员从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围绕股权及股东资格继承这一焦点,针对当事人的实际生活及身体条件状况,从《民法典》及《公司法》相关的条款中详细解释了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



    本案当事人在交流沟通时,继母胡某某由于长期在乡下生活,只会说“客家话”,存在双方语言不通的问题,我处工作人员随即充当“翻译员”,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使调解顺利进行。经过公证员多方协调,继母胡某某解除了顾虑,表示愿意放弃继承股权及股东资格,接受继承人一方以现金形式的经济补偿,协商最后达成一致。



    在公证员将达成的协议记录在案后,当事人马上进行了银行现金转账,继母胡某某晚年生活得到了充分保障,继承人一方也获得了满意的结果。



    为使该企业的股权变更事务能得到迅速处理,在符合工商登记要求和企业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尊重继承人一家的意愿:“就是不过早把财产交给子女,要鼓励他们靠自己双手奋斗,使企业家生前遗留的优良家风得以传承”。据此,公证员为该企业及相关子公司的股权继承人拟定了《股权分割协议》,企业家妻子成为大股东,儿子只占少部分股份。一个月内,我处快速出具公证书,配合该企业顺利完成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企业运营恢复正常。



    股权的继承公证,通常是指因为自然人股东死亡,由股东的继承人取得股东的股份或者公司的股东权,也就是公司的股东资格,或者是股份所代表的公司年度分红利润。因为股权拥有的人身、财产这两种属性,所以在股权继承公证的过程中,股权继承既可以是人身权益的股东资格继承,也可以是财产权益的股份继承。



    为了能够保证当事人的权益,需要由公证机构对股权继承的事实内容给予确认,并给出具体的公证文书,保证股权继承的合法权益性。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股东资格公证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和其现任职证明。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公司章程对当事人继承股东资格有无限制性规定以及审查当事人所从事的职业是否存在限制其继承股东资格情况。



    本股权继承公证的办结,及时确认了股权归属及股东资格的继承人,从而维护了该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保证其重大经营活动正常恢复,有利于该民营企业的长久发展。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赖某某,女,于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广州市XXX。

    赖某,男,于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广州市XXX。

    被继承人:赖某某,男,于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赖某某、赖某因继承被继承人赖某某的遗产,于二〇XX年X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证明;

    4、遗产凭证;

    5、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核实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赖某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因病在广东省XXX死亡。

    二、继承人赖某某、赖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赖某某遗留的财产:广州XXXX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份权益的百分之八十(80%)份额(共计人民币2560万元),是赖某某的个人财产。

    三、经被继承人赖某某的法定继承人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无立有遗嘱和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处分上述遗产。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要求。

    四、被继承人赖某某生前共有子女二人:女儿赖某某、儿子赖某,赖某某的配偶是赖某某,赖某某的继母是胡某某,赖某某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赖某某、赖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赖某某的遗产,赖某某、胡某某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赖某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赖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赖某某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赖某某的女儿赖某某、继母胡某某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赖某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赖某某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赖某某、儿子赖某二人共同继承。此外,结合《协议书》,赖某某占有上述股权权益[即百分之八十(80%)份额](共计人民币2560万元)的百分之八十七点五(87.5%)份额(共计人民币2240万元),赖某占有上述股权权益[即百分之八十(80%)份额](共计人民币2560万元)的百分之十二点五(12.5%)份额(共计人民币3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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