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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者代为支付离婚补偿金行为性质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 2023-4-13 9:09:12    被阅览数: 644 次





    司法实践中,因“好处费”“办事费”“培训费”“委托费”等而发生的类似非法请托的案件,目前屡见不鲜。有的人可能会认为请托事件没有完成,受请托人应当返还钱款。然而,无论是从公序良俗角度出发,还是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对于不法原因给付行为都应该排除给付人的请求返还权。同时,通过否定请求返还的可能性,法秩序也刻意增加了不法给付者的经济风险,以达到阻止潜在的不法给付行为的效果,从而营造更加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氛围。总之,不做法律的践踏者,才能成为法律的被保护者,成为法治社会的拥护者。

    案情简介

    甲某(一审原告)经营一家公司,乙某(一审被告男方)于2018年6月起在该公司工作。甲某与乙某工作交往过程中逐步建立了感情,且双方准备各自离婚后重新建立家庭。后丙某(一审被告女方)知晓该情况后向乙某提出待乙某支付其款项3000000元后,二被告便可办理离婚手续。甲某与丙某就二被告离婚等事宜进行过协商,协商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甲某向丙某转款3000000元后,丙某同意与乙某办理离婚手续。另甲某与乙某亦就二被告离婚事宜及今后建立家庭进行过协商。2018年10月12日,甲某向丙某转款2000000元,同年12月15日,甲某向丙某转款1000000元。二被告也于2018年10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然而,乙某于2020年3月29日出具《欠条》,载明其与甲某在共同生活后性格不合且决定分开,乙某自愿于10年内向甲某还清1000000元。

    现甲某以为促使二被告离婚其向丙某的转款违背了公序良俗为由诉至法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甲某赠与款项3000000元并支付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3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并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甲某赠与款项给二被告的主要目的系甲某为与乙某重新组建家庭及为此解决二被告离婚事宜中关于小孩抚养及丙某今后的生活经济等问题,另丙某在知晓甲某与乙某的感情事宜后主动提出支付相应款项即可离婚,结合前述法律规定及立法宗旨来看,本案所涉的赠与事宜不应当得到提倡,该赠与合同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现二被告实际取得的赠与款项应当返还给甲某,对甲某要求被告返还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丙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结合全案证据及各方陈述,无论从被上诉人(即一审甲某)与女方的外部关系,抑或被上诉人与男方的内部关系看,被上诉人举示的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其明确具有向女方赠与的意思表示,毋宁系代男方向女方支付离婚补偿、子女抚养费等费用。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不当,被上诉人以赠与合同无效为由主张上诉人女方和男方共同返还案涉3000000元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撤销一审判决。


    二、
    有关不法原因给付的司法裁判

    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关于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后果主要出现了四类裁判规则,即驳回起诉、追缴或没收、不得请求返还以及得以请求返还。

    1. 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作出该裁判规则的依据是:不法原因给付本身不属于民事法律保护的范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能纳入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存在驳回起诉的裁判结果。

    这一简单粗暴的做法虽然简化了审判程序,减轻了法院的诉累,但实质上却损害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不法原因给付案件中,由于给付无法律上的原因,给付者原本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理应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至于是否支持给付者的返还请求,则法院应当进行进一步实质性审查,直接以驳回起诉的方式拒绝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救济,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 予以追缴或没收

    人民法院作出该裁判规则的依据是:违反公序良俗及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对社会公正产生了不良影响,违背了善良风俗和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给付行为自始、根本无效。当事人的给付行为不应当受法律保护,接受者的利益获取也属于不法利益,依法应由有权机关予以没收,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返还的请求也不予支持。

    虽然该裁判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不法行为的惩罚性,但是目前《民法典》已将法院原有的追缴权剔除,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追缴”一词常见于公法,法院再行使追缴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此外,如果直接对不法给付予以追缴或没收,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而且很可能会刺激当事人双方积极完成不法目的以此来避免财产被没收。因此,法院面对此类案例,应在不与公法冲突的情况下,综合对相关因素的考量,对已经达到了相应的应当予以行政追缴的案件,向有关行政权力机关发起司法建议书,最终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予以追缴。

    3. 不得请求返还

    人民法院作出该裁判规则的依据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应不受法律保护。当给付者的非法目的不能实现时,意图通过民事诉讼,借助人民法院的司法强制力来追回受损利益,这种追回利益的方式是违反法律原则的一种体现,也是违反司法理念的一种体现。

    法院的这一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大快人心”的效果,对于现实生活中的“走后门”、“暗箱操作”行为也有一定的控制。但此种处理方式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并且论证的理由仍有未足,未能对其背后的正当性进行充分论证和说理。

    4. 得以请求返还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婚外赠与是司法实践中对不法原因给付予以返还支持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虽然认可该赠与为不法原因给付,也认可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基本原则,但在涉及给付关系之外的配偶的利益时,无疑认为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基本原则不能适用于配偶,赠与者的赠与行为侵害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适用合同无效的返还规则。

    除了婚外赠与这种无权处分财产的情形,我国的司法实践尚未建立起不法原因给付得以请求返还的例外事由的裁判规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建立例外规则的必要。例如,在不法给付中涉及善意的第三方利益时,应当为其提供权利救济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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