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因“好处费”“办事费”“培训费”“委托费”等而发生的类似非法请托的案件,目前屡见不鲜。有的人可能会认为请托事件没有完成,受请托人应当返还钱款。然而,无论是从公序良俗角度出发,还是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对于不法原因给付行为都应该排除给付人的请求返还权。同时,通过否定请求返还的可能性,法秩序也刻意增加了不法给付者的经济风险,以达到阻止潜在的不法给付行为的效果,从而营造更加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氛围。总之,不做法律的践踏者,才能成为法律的被保护者,成为法治社会的拥护者。
案情简介
甲某(一审原告)经营一家公司,乙某(一审被告男方)于2018年6月起在该公司工作。甲某与乙某工作交往过程中逐步建立了感情,且双方准备各自离婚后重新建立家庭。后丙某(一审被告女方)知晓该情况后向乙某提出待乙某支付其款项3000000元后,二被告便可办理离婚手续。甲某与丙某就二被告离婚等事宜进行过协商,协商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甲某向丙某转款3000000元后,丙某同意与乙某办理离婚手续。另甲某与乙某亦就二被告离婚事宜及今后建立家庭进行过协商。2018年10月12日,甲某向丙某转款2000000元,同年12月15日,甲某向丙某转款1000000元。二被告也于2018年10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然而,乙某于2020年3月29日出具《欠条》,载明其与甲某在共同生活后性格不合且决定分开,乙某自愿于10年内向甲某还清1000000元。
现甲某以为促使二被告离婚其向丙某的转款违背了公序良俗为由诉至法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甲某赠与款项3000000元并支付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3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并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甲某赠与款项给二被告的主要目的系甲某为与乙某重新组建家庭及为此解决二被告离婚事宜中关于小孩抚养及丙某今后的生活经济等问题,另丙某在知晓甲某与乙某的感情事宜后主动提出支付相应款项即可离婚,结合前述法律规定及立法宗旨来看,本案所涉的赠与事宜不应当得到提倡,该赠与合同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现二被告实际取得的赠与款项应当返还给甲某,对甲某要求被告返还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丙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结合全案证据及各方陈述,无论从被上诉人(即一审甲某)与女方的外部关系,抑或被上诉人与男方的内部关系看,被上诉人举示的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其明确具有向女方赠与的意思表示,毋宁系代男方向女方支付离婚补偿、子女抚养费等费用。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不当,被上诉人以赠与合同无效为由主张上诉人女方和男方共同返还案涉3000000元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撤销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