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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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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持股一方应当如何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呢?
发布时间: 2023-4-21 16:52:31 被阅览数: 117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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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信息不对称,持股一方在离婚时会有动机使用各种手段拒绝阻挠影响评估机构得出趋近客观的股权价值,对此飞驰五方是难以发现的,那么如何尽量打破这种信息不对称呢?根据实操经验,建议非持股一方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一) 谨慎确定协商的股权补偿款
非持股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完全有时间对标的股份的市场价值进行充分了解与评估,如果在未对股份价值 进行充分评估的情况下,即匆匆与对方签订离婚协议,最后只能对自己 的行为负责。建议非股东一方,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和财务知识,应当 聘用法律、财务专业人士协助对股权价值做出专业判断。
(二) 注意收集证明股权价值的资料、证据
如果不是公司股东,很难获得一手的公司经营、财务资料。建议非 股东一方不要做甩手掌柜,平时利用夫妻关系,多收集公司的财务报表、 报税资料和审计、评估资料(原件),收集公司的重大资产情况,如土地 使用权、公司拆迁款等,以便在公司拒绝、不配合或误导评估时,可以 提出该等证据作为确定股权价值的佐证。
(三) 争取成为公司股东或其他内部成员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査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薄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査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査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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