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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说法
    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一方擅自无偿或低价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 2023-4-21 17:13:35    被阅览数: 585 次

    持股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侵害了配偶的权昨,需要承担赔偿配偶损失的法律责任。那么,因为持股方擅自转让而取得股权的第三人是否要归还股权呢?如果第三人是善意且有偿取得股权的,则股权转让有效。这是因为《公司法》没有要求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配偶同意。
    那么,非持股一方应当如何防范股权被持股一方擅自转让呢?任隽律师建议如下:

    (一)非经营一方持有一定比例股权,获得股权转让行为的知情权
    建议非经营一方尽量成为公司股东,这样即使经营一方突击对外转 让股权,也需要通知其他股东,征得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非经营一方即可以利用股东知情权来阻止对方擅权。当然,如 果是原有股东之间内部转让,不需要履行通知其他股东和优先购买的程 序,此种情况下,自处置股只能事后证明受让股权的股东并非“善意取得”。
    (二) 对于擅自转让股权一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其少分、不分财产
    《民法典》第-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 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一方于离婚期间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应属变卖夫妻共同财产,非股东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其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 分,或离婚后,对于事后发现的擅自转让股权行为,诉请再次分割股权 或转让价款,并请求对方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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