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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隽律师代理“被小三”当事人婚内1300余万赠与返还案大获全胜
    发布时间: 2026-7-21 9:41:00    被阅览数: 21 次
    前段时间办结一起涉港夫妻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廖小姐作为被诉一方,被原配起诉要求返还赠与款项1300余万元,一审被判返还300万款项后,廖小姐已十分满意,但仍采纳任隽律师建议,继续上诉,中院直接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配全部起诉,案件实现根本性逆转。

    绝大多数同类内地案件,法院都会直接支持配偶返还诉求,但本案存在关键特殊前提:转账方为香港永久居民,属于典型涉港涉外民事纠纷,不能直接套用内地普通夫妻财产规则,而香港实行的是夫妻分别财产制,故香港原配并不享有诉权,这也是任隽律师的核心突破口。遗憾的是,虽然一审时,任隽律师已提出了该关键观点,但一审法官可能出于赠与金额实在太大,完全不判返还显示公平,最后以原告夫妻已经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内地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为由,判决廖小姐返还300万元。


    本案最核心的胜诉关键点,在于厘清《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选择规则,分三步论证:
    1、婚内财产协议不能溯及、不能对抗第三人
    原配和男方是款项转账完成数月后,才在深圳公证处签订内地版婚内财产协议,明显是为诉讼事后补签。协议仅约束夫妻二人内部,不能约束廖小姐;且转账行为发生在协议签署前,无法用事后约定倒推转账时的财产归属,一审直接以该协议适用内地法律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2. 无事前法律选择,夫妻财产关系应当适用香港法律
    夫妻二人全程未在转账前书面约定财产关系适用内地法律,二人共同国籍、经常居所均为香港,根据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应适用香港法。
    3. 香港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男方可独立处分自有资金
    依据香港《已婚者地位条例》,婚后双方财产各自独立,男方转账的款项属于其个人可自由处分财产,不存在侵犯原配夫妻共同财产权的基础,原配主张“财产受损”本身不成立。

    这一层逻辑直接击穿一审判决的根基:原配没有法律上的财产受损权益,根本不具备起诉要求返还款项的主体资格。

    公序良俗维度适度说理,避免法官片面裁量
    一审法院核心说理依据是婚内出轨违背公序良俗,我们没有全盘否定公序良俗原则,而是客观陈述事实:
    男方交往全程刻意隐瞒已婚身份,我方当事人恋爱时对婚姻状况不知情,并非明知他人已婚仍接受大额赠与的过错方;即便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存在效力瑕疵,因案涉资金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原配并非赠与合同相对方,无权直接向我方主张返还。
    客观区分双方过错程度,避免法官仅基于道德认知忽略跨境财产法律规则,平衡情理与法理。

    本案最终二审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配起诉,核心不是依靠诉讼技巧,而是完整拆解涉外法律适用规则、完整梳理全链条书证证据,把跨境婚姻财产的法律边界清晰呈现给合议庭。处理婚恋财产类案件,始终坚持法理优先、证据支撑,客观还原事实,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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