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小姐遂委托任隽律师代理提起抚养权变更诉讼,诉讼请求包括:变更女儿抚养权、判令陈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2144.15元并逐年递增5%、要求陈先生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为女儿购买10万元保险、返还女儿出生证及身份证等。
任隽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廖小姐进行深入沟通,全面了解案件背景。针对陈先生长期阻挠探视、对女儿实施打骂等核心事实,律师指导当事人系统梳理并固定证据,包括:双方之间的短信沟通记录、女儿离家出走当夜的通讯记录、女儿身体淤青情况的描述等。
尤为关键的是,任隽律师积极推动并协助法庭对陈贝儿进行单独询问,打消了法官之前担心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且变更后适应困境(廖小姐也已再婚)等疑虑,最终支持变更抚养权。
陈先心主张无力按离婚协议约定标准(2144.15元/月,每年递增5%)支付抚养费,辩称月收入仅3500元且有再婚再育、赡养父母等负担。任隽律师强调离婚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律师指出,《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达成的综合性协议,其中对抚养费金额的约定是双方深思熟虑后的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戳破对方“无力支付”的虚假抗辩。 针对陈先生提交的“月收入3500元”的收入证明,任隽律师敏锐发现:根据工商登记资料,陈先生系该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存疑。任隽律师进一步提交了陈先生及其妻子名下的两家公司的企业信用公示报告、陈先生微信朋友圈截图、车辆查册信息、奔驰GLC贷款还贷及养护成本等证据,充分证明陈先生实际经济能力远超其主张的3500元/月。
本案中,陈先生当庭提出反诉,要求廖小姐支付过往抚养费。任隽律师准确把握法律关系,指出:抚养纠纷与抚养费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请求给付抚养费的主体是子女而非父或母一方。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对陈先生的反诉请求不予调处。
针对陈先生主张“购买保险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律师据理力争,虽法院最终以“不予调处”方式处理,但律师在诉讼策略上已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空间。
案件亮点
1. 离婚协议约定获全额支持:在陈先生以“收入低、再婚再育”为由抗辩的情况下,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挖掘和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法院全额支持了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标准及逐年递增安排,充分维护了协议的法律严肃性。
2. 多维举证戳破“无力支付”抗辩:律师通过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经营状况等多维度证据,有力证明了陈先生的实际经济能力,使陈先生“月收入仅3500元”的主张不攻自破。
3. 程序问题精准把握:准确识别反诉主体不适格问题,避免了程序纠缠,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
4. 切实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本案不仅实现了抚养权变更,更通过全额抚养费判决保障了女儿未来的生活、教育所需,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