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婚前债务
婚前债务,顾名思义就是一方在结婚前所欠下的债务,比如贷款买车,信用卡欠款、向朋友借钱等,如果这些债务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前,那么它们就属于婚前债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前债务原则上是由债务人个人承担。
那是否只要在婚后归还了婚前债务,欠债方在离婚时就应当对配偶进行补偿。答案是不一定,因为关于这个问题,现在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予以补偿,其理由有二:一是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共同债务时,审查范围应限于审理时的债务范围,已经偿还的债务不应再予以处理;二是夫妻双方结婚后的财产为共同共有,此种清偿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的处分行为,双方对该处分行为应当共担责任,一方不应再要求另一方独立承担。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予以补偿,其理由有二:一是离婚案件处理共同债务时,既然对婚前财产予以区分,则亦应对婚前个人债务予以区分;二是如果允许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而不予追偿或补偿,无异于支持用配偶的财产代债务人还债,这违背了公平原则。
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及实践中相关案例认为第二种意见更为可取,理由如下:
1.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应由个人财产清偿,不因婚姻关系发生而改变。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如没有另一方在婚后向债权人作出承诺,便不会在原债务人的配偶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间产生意定之债,债权人也无法律上的根据和理由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2.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是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形式消灭的必然结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度是与夫妻双方的情感基础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相适应的,而离婚后这种感情基础和共同生活的形式已经消灭,双方的财产也应恢复到原始状态,此时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对方原因产生的利益损失,均可以要求予以补偿。
3. 债务人的配偶获得补偿,也符合民法典的本意,例如:一方婚前购买的不动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仍应归其所有;而其婚前因购买该不动产在银行的贷款,则属于婚前个人债务,该债务系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则其应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界限更加予以明确,其目的在于离婚时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婚前利益,而在保护的同时,也应防止一方婚前的债务损害夫妻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利益。因此,婚前个人债务也应同婚前个人财产一并划分于婚后共同财产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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