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5年3月,妻子杨某因家庭矛盾,在"3栋业主群"公开丈夫刘某身份证照片,配文指控其"骗老人钱"。面对群成员劝阻,她反而新建20人亲友群继续辱骂。法院审理认定,该行为导致刘某社会评价降低,判决杨某在涉事微信群发布不少于200字的诚恳道歉,但驳回了朋友圈、抖音等平台的道歉请求。
案例二
2023年,山东邹城市一丈夫张某与妻子刘女士在处理感情问题时产生了矛盾,竟然在微信群里公开曝光刘女士的个人信息、身份证、户口本等敏感资料,还诬陷刘女士诈骗,这种无中生有的指责在群里引起了三四百人的关注。邹城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张某依法行政处罚。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婚姻关系并不豁免侵权责任,人格权的保护不受身份关系限制。夫妻关系虽然具有人身依附性,但是双方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人格权利。
夫妻之间的纠纷源于家庭内部矛盾,案件折射出“夫妻间无隐私”“情绪发泄不违法”等认知误区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具有一定普遍性。夫妻一方将家庭矛盾延伸至微信群这一公共社交空间,以辱骂性语言对配偶进行攻击,导致配偶社会评价降低,该行为已突破“家务事”的私域范畴,构成对配偶名誉权的侵害。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