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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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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决探望权行使时考虑的因素
发布时间: 2024-8-7 16:42:04 被阅览数: 20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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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或者离婚后的探望权纠纷诉讼中,通常都会涉及探望权行使方式的分歧,法官在确定探望时间、方式时通常会有哪些考量呢?
探望权的行使应充分考虑子女成长的需求和身心发展,以保护子女利益为宗旨。对于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可以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方式仅是实现探望目的的手段,并不妨碍在必要时作出调整。离婚的父母双方在探望过程中应友好协商,相互体谅,积极配合,努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温馨、宽松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双方均不得采取任何过激行为激化矛盾及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
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方式如何确定?现评析如下:
首先,探望权的行使,有助于弥补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带来的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其次,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方式,应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发展。对于年龄较小的孩子,语言表达能力、认知能力变化较快,更需要父母陪伴成长、共同关爱。
第三,行使探望权应尊重子女的生活规律,照顾双方感受,友好处理双方关系,通过协商来解决双方之间的意见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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